本內容刊登於巨報1372期三版 102/12/30~103/1/6
菜鳥里長日記
文/蔡坤龍
和解
和解是困難的,但有時候和解是容易的。
很多人不知道里長辦公處也受理和解案件,認為非要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處理不可。其實和解不一定要找第三者,只要糾紛的雙方達成共識,將雙方基本資料、事發經過、和解條件寫成白紙黑字,再簽名或蓋章負責,和解就已經完成。雙方各執和解書一份,再將另外一份送到警察局等相關處理單位銷案,就雨過天晴了。
我當記者時,曾經處理一件車禍案件,雙方其實都想息事寧人,各自修補自己車輛的損害,卻不知道怎麼辦,我跳出來當和事佬,說道,
「走,我們一起到交通隊!」
和解書一式三份,都寫下雙方願意負擔各自的修車費用,沒有其餘要求。當場立書簽字,回家平安過日子,不要說再見。
當里長之後,雖然知道這樣的規定,但民眾總希望有一個「公道伯」做見證人,里長為了安民心,乾脆當起公親,還幫忙打字,寫下雙方和解條件,若有賠償款項,在里辦處當場交付,警方部份,由里長送件,糾紛雙方簽完了字、蓋完了章,走出里辦公處的那一刻,心上的那塊石頭早已放下。
不過里長處理的都是比較小的案件,例如車禍小擦撞,拉扯小傷害,賠償金額不多,遇到賠償金額多的或案情複雜的爭端,還是得後送調解委員會處理。嘉義市的調解委員,在我看來,幾乎個個道行高深,對於法律的見解和人性的理解,都有一定的涵養,有時候我參加里民糾紛的調解案,聽調解委員為雙方解析法律規定、人情事故,甚至用宗教的角度來開示,講到最後雙方都放下仇恨,心平氣和簽下和解書,對於旁聽的我而言,整個過程差不多可以用「如沐春風」四個字形容。
但不一定每一件糾紛案都能在調解委員的苦口婆心下獲得和解,我曾經協助處理一件傷害案,雙方纏訟多時,法院希望能再次調解,在調解委員及地方名望人士勸說下,終於達成和解,但在簽字的前一刻,其中一方不知道想到什麼事,突然發起了無名火,紙筆一丟,嗆道,
「不簽!」
翻臉走人。一旁協助的人全部傻眼,眼睜睜看著一件已經和解的美事破局。
最後那件傷害案走回法律,又纏訟了一年多,雙方家庭都弄得雞犬不寧,法官裁決賠償金額若干,結案了。但雙方在過程中都付出了一年多的精神折磨,算一算,其實是划不來的。
台語諺語說,「忍氣生財,激氣相(台?)」,我認為激氣不一定會相(台?),但很可能會破財。當記者時,有一次我無聊跑進台南高分院某民事法庭聽審,法官問相告的雙方,
「你們姊妹為了三萬元,從第一庭告到第二庭,花的律師費用應該不少吧!」
其中一個不知道是姊姊還是妹妹回答道,
「對!我已經花了八萬元!」
法官再問,
「就算你告贏了,頂多也只能拿到三萬元,為什麼要這樣呢?」
「為了爭一口氣!」那當事人答道。
我聽得差點吐血。那當事人為了一口氣,寧可因小失大,在憤怒中破財,就算最後告贏了,她終究還是輸的。
怨恨是用別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,和解,不是為了讓對方好過,而是要讓自己好過,這樣想,就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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